2014年辽宁新《消费法》实施后,第一个案例花费1.8元,赔偿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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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辽宁新《消费者权益法》实施后,第一个案例花了更多的钱,1.8元赔偿了500元
买1公斤蒜薹,价格是8元/公斤,结帐单上写着9.8元/公斤。
根据15日生效的新修订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这种行为属于价格欺诈,消费者可获得500元的赔偿。
过去,超市只需退回1.8元,并支付1.8元。
昨日下午,辽阳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王恩江表示,此案是新消法实施后辽阳市首例赔偿案。
3月16日17: 50,辽阳市民高夫妇在一家大型超市购物,买了1公斤蒜薹。当时商店的价格标签是8元/公斤,但是收银员的收据改成了9.8元/公斤。出纳员提出退还多收的钱。高先生说,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?超市工作人员解释说,因为超市刚刚开业,所以工作人员对业务不熟悉。蒜薹价格调整过程中,价格标签改为8元,但后台电脑系统没有时间调整,这是工作中的一个失误。
高先生认为这是价格欺诈,要求“一退三补,最低500元赔偿”。最后,超市经理意识到管理上的不足,向高先生道歉并赔偿500元。
王恩江说,新《消费者法》第55条规定,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,赔偿金额应当增加到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成本的三倍。同时补充,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,赔偿500元。
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建议,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,应主动向商家索要购物收据、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,必要时可拍照,以便为今后的纠纷保留有利证据。如果你买假货,你应该向工商部门投诉,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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