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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声明!共享汽车和共享自行车公司原则上不收取押金

来源:网络转载更新时间:2024-08-09 17:04:27阅读:

根据交通部网站,新交通方式用户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。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原则上,在网上预约出租车、共用汽车、共用自行车的经营者不收取用户押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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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交通运输部、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公安部、市场监管总局、银监会联合发布了《新型交通运输业务模式用户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

《管理办法》所称“新的运输方式”,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基础,通过服务模式、技术和管理创新,整合供需信息,从事运输服务业务活动的服务平台建设。包括在线出租车预订、分时租车(通常称为“共享车”)和网上自行车租赁(通常称为“共享自行车”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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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管理办法》,经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保证金。如确需收费,应提供两种资金存管方式: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,供用户选择。用户保证金属于用户,经营企业不得挪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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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单个账户的预付费金额不得超过100元;其他新的交通运输方式中,个人用户单账户预付费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,单位用户单账户预付费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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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企业应当明确预付资金的退还条件。符合退款条件的,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将预付费余额返还给用户,不得拒绝或拖延退款,不得设定不公平、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和技术门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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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经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与服务用户相关的主营业务,不得用于房地产、股权、证券、债券等投资和贷款。

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资金,应在当日(最迟次日)分类划入相应的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。

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用户申请退还存款时,运营企业应在核实无存款扣款后,及时向合作银行提交解除存款冻结的申请,合作银行在核对相关信息后,应于当日(最迟次日)解除存款冻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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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管理办法》,用户根据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申请退还预付资金余额时,运营企业应及时向存管银行提交退款申请。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,应于当日(最迟次日)将退款申请退回给用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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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家英编辑

边肖:朱家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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